一、专业设计规范: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5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二、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4-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6、《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7、《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1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2、《低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1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三、施工验收规范: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28-2008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四、特殊建筑设计规范: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2005
3、《汽车石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5、《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6、《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
五、一般常见建筑的专业设计规范(与给排水专业有关的重要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6.5.1条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7、室内上下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第8.1.6条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实行分质供水,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2、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3、住宅应分户设置水表计量,公共建筑的不同用户应分设水表计量;
5、条件许可的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中可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第8.1.7条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3.4.3条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3.4.4条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第6.1.2条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第6.1.5条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
第6.1.6条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
第6.1.7条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第4.3.1条 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第4.3.2条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项目 |
设备种类 |
卫生设备数量 |
男厕所 |
大便器 |
8施、V Pa-96人以下设一个,超过8人时,每增加15人或不足15人增设一个 |
小便器或槽位 |
每15人或不足15人设一个 |
|
洗手盆 |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至少设一个 |
|
污水池 |
公用卫生间或盥洗室设一个 |
|
女厕所 |
大便器 |
6人以下设一个,超过6人时,每增加12人或不足12人增设一个 |
妇女卫生间 |
50人设一个隔间,每增加100人再增设一个 |
|
洗手盆 |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至少设一个 |
|
污水池 |
公用卫生间或盥洗室设一个 |
|
盥洗室(男女) |
洗脸盆或盥 洗槽龙头 |
5人以下设一个;超过5人时,每10人或不足10人增设一个 |
注: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第4.3.9条 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第4.3.10条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第4.3.11条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第6.1.1条 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第6.1.2条 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第6.1.3条 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第6.1.4条 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第6.1.5条 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第6.1.6条 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第6.1.7条 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第6.1.8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第6.1.9条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满足下列规定: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4.1.1条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五)《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3.3.4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内应设水池。
第3.12.3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
第4.1.3条 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14条 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8.2.2条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5条 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六)《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常规做法)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百货3000m2、菜市1200 m2、专业商店1000 m2及以上)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
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一个,但至少设1个。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个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
个;
三、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
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八)《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4.6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九)《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第4.3.6条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第4.3.7条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第4.5.6条 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第4.5.7条 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7.1.1 办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第7.1.2条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2确定。
表7.1.2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办公方式 |
单 位 |
最高日生活用 |
使用时数 (h) |
小时变化系数 Ks |
1 |
坐班制办公 |
每人每班 |
30~50 |
8~10 |
1.5~1.2 |
2 |
公寓式办公 |
每人每日 |
130~300 |
10~24 |
2.5~1.8 |
3 |
酒店式办公 |
每人每日 |
250~400 |
24 |
2.0 |
第7.1.3条 卫生器具进水管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7.1.4条 办公建筑如需设置热水系统,可根据办公性质选择系统运行方式。坐班制办公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酒店式办公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第7.1.5条 办公建筑的饮用水供应设施(包括开水和饮用净水),应根据办公性质和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设置。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规定。
第7.1.6条 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6确定。
表7.1.6 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办公方式 |
单 位 |
最高日生活用 |
使用时数 (h) |
小时变化 |
1 |
坐班制办公 |
每人每班 |
1~2 |
8~10 |
1.5 |
2 |
公寓式办公 |
每人每日 |
5~7 |
10~24 |
1.5~1.2 |
3 |
酒店式办公 |
每人每日 |
3~5 |
24 |
1.2 |
第7.1.7条 水泵应采用低噪声产品。高层办公建筑的给水加压系统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7.1.8条 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
第7.1.9 办公建筑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执行。
(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13条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第7.1.2条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第7.1.3条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十一)《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7.1 演出用房
第7.1.6条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3、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8.1 防 火
第8.1.1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第8.1.2条 舞台主台通向备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4条规定设置水幕。
8.3 消防给水
第8.3.1条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第8.3.2条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3.3条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8.3.4条 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第8.3.5条 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执行。
第8.3.6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第8.3.7条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 给 水 排 水
第10.1.1条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第10.1.2条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第10.1.3条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第10.1.4条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第4.5.7条 公用和专用厕所所宜分别设置。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
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
2、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在便器一具;
3、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斗两具;
4、儿童女厕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5、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6、公用厕所内应设污水池一个;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便用的专门设施。
第4.6.8条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第4.6.10条 缩微与照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缩微复制用房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5、冲洗放大室,室内应有给、排水设施。
第4.6.13条 装裱、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有给、排水设施;
第5.3.2条 书库和非书资料的室外场地应排水通畅。室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穿过。屋面雨水排除应采用有组织外排水。并不得将水箱等蓄水设施直接放在其屋面上。
第6.3.2条 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设气体等灭火系统。电子计算机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贵重设备用房宜设气体等灭火系统。
第7.1.2条 书库内不应设置供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3条 在馆内适当位置宜设置饮水供应点。
第7.1.4条 缩微照像冲冼室的排水管道应耐酸、碱腐蚀,室外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十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4.2 档 案 库
第4.2.4条 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4.4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8条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 防 火 设 计
第6.0.1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4条 库区外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
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9条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的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7.1.1条 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 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 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 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四)《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常规做法)
(十五)《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常规做法)
(十六)《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第3.2.3条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十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2.4条 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第6.2.5条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第6.2.6条 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十八)《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第8.1.2条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第8.1.4条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十九)《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常规做法)
(二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5条 儿科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
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
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
手术;厕所。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
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 污洗室应设就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
消毒设施。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
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五、产房、剖腹产产房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
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三、手术室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二、病房内宜设浴厕。
第3.4.17条 灼伤病房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第3.4.18条 血液病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
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
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
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第3.4.19条 血液透析室
一、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
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
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
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2条 门诊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病房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
第3.5.4条 消毒室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1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护士室、换
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
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第3.6.5条 室内设施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条 洗手室(处)
一、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不得和一
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七节 放射科
第3.7.1条 X线诊断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厕所。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3.8.2条 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第3.8.3条 治疗病房
二、应自成一区,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第3.8.4条 防护
三、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室、γ
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节 检验科
第3.9.1条 检验科
四、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一间检
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节 病理科
第3.10.2条 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洒装置;
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泄水口。
第十一节 功能检查室
第3.11.1条功能检查室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第十二节 内窥(内腔)镜室
第3.12.1条 内窥镜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3.13.1条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第十四节 血库
第3.14.1条 血库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3.16.2条 平面布置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十七节 辅助用房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
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
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三、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建筑设备
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 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规
定。
第5.2.3条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
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 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
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 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9条 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
处理。
第5.2.10条 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
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二十一)《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常规做法)
(二十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常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