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
按 照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定义,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其中“固有”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 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特性”就是可以区分的特征;既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是赋予的;既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质量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 体系与要求有关的固有特性”。“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通常隐含”是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 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质量管理”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协调的活动”。通常包括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以及 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质量计 划可以是质量策划的一部分。“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质量保证”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质量改进”致力于 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质量方针”是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质量目标”是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工程项目质量”是指工程项目作为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些要求主要是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要求,标准或规范要求,社会要求,环境要求及组织自身的要求等。
工程项目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就是建设程序的全过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有不同的影响,正如不同建设阶段对投资和进度有不同的影响一样。需要指出的是,质量与投资、进度三项目标是相互制约的,不能脱离投资和进度的制约,孤立地对待质量。
项目建议书阶段对建设项目质量形成的影响。由于项目建议书对工程项目提出轮廓设想,其中包括产 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等,故对工程项目的功能和建设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所以这个阶段起着机会研究和初步可行性研究 的作用,对工程项目质量有潜在的影响。
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形成的影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工程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和对国家及社会影响上进行论证,并作多方案比较,从而推荐最佳方案,为设计提供依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的项目决策,是对项目质量的决定性影响,是项目成败的关键。
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的质量要求,要通过设计工作具体化。设计的质量决定着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所以,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质量的决定性环节。为此,应对设计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质量的影响。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实施,形成工程实体。施工阶段 的质量要求与前几个阶段的质量要求是不相同的,如果说可行性研究阶段解决“能否做”和“做什么”的问题,设计阶段解决的是“如何做”的问题,而施工阶段要 解决的是“做出来”的问题。前几个阶段都与决策有关,施工阶段则是生产实践,是生产与操作的质量问题。质量控制工作量最大的阶段就是施工阶段。所有与建设 活动有关的单位都在此时参与质量形成的活动。所以施工阶段是质量控制的最重要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质量的影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要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效果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与考核,看是否达到了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目标。这个阶段对工程投入使用后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即使用质量)有重大影响。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现了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设计单位、材 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均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负有责任。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好比是一个舞台,各相关单位好比剧目的角色,各个角色都要在舞台 上进行表演(质量控制),而且各个角色又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在质量控制上,既要独立地承担责任,又要相互支持,还要按规定接受应有的监督。
(1)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是质量控制贯穿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对质量负决策、监督、帮助、考核、验收负责。
(2)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责任。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设计责任。设计单位亦应实行项目管 理,设计总负责人实际上就是项目经理,组成项目管理班子,进行设计目标控制。为此,应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计质量的校对、审核制度。所有设计图纸 都要经审核人员签字,否则不得出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位置、标高、建筑密度、层数、 建筑物与室外工程的衔接、与环境协调等要求。务使功能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各种设计内容和质量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建筑防火、卫生和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施工中,设计单位负有监督与参加验收的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有制造责任。要通过实行施工项目管理和建 立施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每个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和合同要求,按竣工标准要求交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进行返修,确保安全和使用功 能。交工后实行回访和保修。在施工中还要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4)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外、对内进 行质量保证。车间、科室、班组都要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责任。建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进行质量把关。要做到出厂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具有产品标 准编号等文字说明,在构配件上标明出厂的合格标志、厂名、产品型号、出厂日期、检查编号等。
(5)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供 应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要有许可证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商标或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包装上有标记。建筑设备除 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厂家负责售后服务。供应单位售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供应单位对使用单位负保修、 保换、保退、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6)质量监督部门的责任。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和评定等级责任。在监 督中要做到: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设计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一律不 准出厂和使用;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和产量,也不计算产值;没有 持证单位进行认真勘探,不准进行设计。这就是有名的“六不准”。
(7)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理。为了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进行质量目标控制,按质量标准、设计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实现质量目标。